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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2期)

[发布时间:2024-02-08 12:09:11] 来源:www.m6.com 阅读:1 次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2期)。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2期)

  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家经营者4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江北区恒和之都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螺丝椒(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重庆天鲜利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洗整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2.64元。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红原路东原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三黄鸡(鸡肉),经抽样检验,尼卡巴嗪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重庆奇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洗整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9元。

  江北区联恩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渝北区黄毛水产批发经营部,履行了进货查验。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洗整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2.12元。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和煦路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泥鳅,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前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止再次购进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进货凭证以及快检合格证明,在销售前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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